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