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
六、进行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建议;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体工商户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制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有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力;
七、如果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置之不理或答复结果不满意的,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八、可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