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防水保温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pro654677 | 发布时间: 2018-07-06 | 2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9人,秘书长1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秘书处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有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

本会会长与秘书处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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