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组织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 协会介绍 |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青岛市建筑防水保温协会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青岛市建筑防水保温协会 备案号: 鲁ICP备18035974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兴海路17号 邮编:266108 联系电话:0532-89096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