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防水保温协会
入 会 须 知
(2016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会员包括两类:
单位会员、个体工商户,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可申请入会。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施工的企业;
(二)从事建筑防水、保温工程技术的研究、设计、教学单位 ;
(三)从事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的生产企业以及与建筑防水相关的单位;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愿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布作废。会员如果连续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