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防水保温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pro654677 | 发布时间: 2018-07-06 | 27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制定会员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

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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